关于做好2015年省节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30日       来源:http://www.hnjxw.gov.cn      阅读:1337次

关于做好2015年省节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工业节能和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4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4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省节能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及所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在线监测项目除外),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4、项目必须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5、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二、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列入省经信委第三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企业,启动实施的能耗在线监测或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第三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待发)。

(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经信委2015年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文件待发),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启动实施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省经信委提交审核报告)。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工业企业开展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要业务;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服务对象必须是本省工业企业;

4、项目必须在2014年签订合同并已经开工建设,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下同)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多个项目打包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5、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节能量奖励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实施的工业锅(窑)炉改造、电机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2、项目单位改造之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3、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评批复文件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

4、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查;

5、项目改造资金落实。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2、项目单位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

3、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4、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5、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劣质能源以及生物质能源替代燃煤或掺烧;

6、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

7、项目单位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台账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8、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9、项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建成,或主体工程完工。

(五)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培育发展项目,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等。

三、申报程序

1、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由其在湘一级单位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四、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申报资料要求。节能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不接收项目单位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需编制《湖南省节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并准备相关附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电子版必须在11月30日前通过《湖南省“四千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中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http://61.187.56.42:8080/sqgc/login.xhtml)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填报并提交。

2、相关部门上报文件要求。各市州以及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申报系统和资金申报系统审核要求,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由其在湘一级单位直接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直主管部门应将上报文件、《湖南省节能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及单个项目的《湖南省节能项目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中的第2项,须加盖经信和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分别报送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报省经信委。

3、申报时间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以及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应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上报文件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以邮戳时间为准),并确保所申报项目在11月3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流程。

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要积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控制申报项目数量,确保项目质量,使节能资金更加有效地发挥引导扶持作用。

省经信委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邮编:410004;联系人: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殷立科、周自卫;电话:0731-88955373;电子邮件:sjmwzyc@163.com。

省财政厅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刘天学;电话:0731-85165299;电子邮件:zxy176@163.com。

《“四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操作咨询请致电0731-889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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