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指南》(五):企业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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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型升级

章节目录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二)专项支持政策

1、湖南省传统产业研发及技改专项资金

2、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

4、新型平板显示和宽带网络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

5、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持政策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

发布部门

国务院

主要内容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3)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发展适合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项目筛选、评估、定价、风险控制等综合服务能力,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通过财政贴息、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有针对性地支持国家重点和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专项支持政策

 

1湖南省传统产业研发及技改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传统产业研发及技改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陶瓷、花炮、湘绣等传统产业的提质升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

政策依据

《湖南省传统产业研发及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支持范围

      (1)我省三大重点传统产业的提质升级、做大做强。

      陶瓷。重点支持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的融合项目,支持科研、人才培养以及技艺传承大师工作室的建设,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花炮。重点支持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环保型产品的研发项目。

      湘绣。重点支持湘绣企业技术改造、新技艺的研发和推广、产业科教平台建设以及技艺传承人才培养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2)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及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展示宣传及人才培育等。

      (3)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研发及技术改造项目,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一个项目同一年度内不予重复支持。

申报条件

      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湖南省财政企业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省属企业(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成立1年以上(含1年);

      ③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④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记录;

      ⑤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⑥没有因财政、财务会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⑦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①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③项目单位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及构成、资产及员工、技术及装备水平、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专利、获得的主要荣誉以及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等;项目情况,包括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研发内容、项目建设研发目标和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已完工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⑤申报大师工作室支持的必须提供大师情况介绍材料;

      ⑥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⑦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者基金投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基金投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范围

      (1)工业企业为实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量奖励、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等工业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项目。

      (3)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专利成果转化以及重点领域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培育体系建设项目。

      (4)工业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等项目。

      (5)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节能降耗、工业经济运行等专项工作。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申报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项目单位如为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4)项目单位如为企业,须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5)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③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④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项目申报

      (1)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2)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单位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3)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信委等部门和财政局。

      (4)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2)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营利性组织或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4)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以及付息凭据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7)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8)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

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及对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政策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

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

支持范围

      (1)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3)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4)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支持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无偿的投资资金补助和贷款利息补贴。

 

4新型平板显示和宽带网络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

政策摘要

      为推动我国新型平板显示产业快速发展,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拟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和宽带网络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

      (2)《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和宽带网络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4〕893号)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项目支持重点

      新型平板显示领域

      (1)高世代(6代及以上)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用高性能混合液晶材料研发和产业化

      (2)有源有机发光显示(AMOLED)用高精度金属因钢蒸镀掩膜板研发和产业化

      (3)AMOLED用高性能、长寿命有机蓝色电致发光、电子传输和空穴注入/传输材料研发和产业化

      (4)高分辨率面板驱动IC研发和产业化

      (5)高世代TFT-LCD及AMOLED用PECVD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6)高世代TFT-LCD及AMOLED用溅射镀膜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7)AMOLED蒸镀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宽带网络设备领域

      (1)新一代光纤宽带接入核心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2)超高速波分复用传输系统研发和产业化

      (3)分组光传送网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4)高端核心路由器研发和产业化

      (5)高端数据交换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6)运营商级IPv4/IPv6网络地址翻译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申报时间

每年5月份开始申报,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申报条件

      (1)符合当年度申报重点。每年申报通知围绕新型平板显示领域和宽带网络设备领域两个重点领域发布具体的项目类别。

      (2)项目建设单位应为企业法人,一个单位限报一个项目。

      (3)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已落实。

      (4)申报宽带网络设备领域的单位,应结合自身基础条件,在支持重点方向中自行选择两类以上设备申报。

扶持方式及标准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给予无偿资助。

5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政策摘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主管部门

商务部、财政部

往年申报时间

5月份及8月份各受理一批

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如下: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贴息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

发布部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

支持政策

      对于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需为本通知第五条列明的装备)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往年申报时间

4月份

申报条件

      (1)应为从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3)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4)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5)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6)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持政策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主要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采购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以上十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以上六大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7)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