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热点】社会融资规模8月回暖,财政部、教育部、司法部再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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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热点】社会融资规模8月回暖,财政部、教育部、司法部再出新规

第四届东方经济论坛全会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行

抓住历史机遇,顺应时代潮流,携手开创远东和东北亚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四届东方经济论坛全会12日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行。中国主席、俄罗斯总统、蒙古国总统、日本首相、韩国总理等出席。

  主席发表了题为《共享远东发展新机遇 开创东北亚美好新未来》的致辞,强调中方愿同地区国家一道,维护地区和平安宁,实现各国互利共赢,巩固人民传统友谊,实现综合协调发展,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繁荣。

  主席指出,在普京总统亲自倡议下,东方经济论坛已经成功举办3届,成为各方凝聚智慧、共商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一直是俄罗斯远东合作的积极支持者和参与者。双方合作地缘优势独特,政治基础牢固,政策保障有力,机制完备高效。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近年来,中方参与俄罗斯远东合作成果显著。今明两年是我和普京总统确定的中俄地方合作交流年,为双方远东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中方愿同俄方一道努力,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中俄远东合作取得更多成果。





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如何完善,总理这样定调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近一时期社会议论广泛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一事作出决定。

“第一,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第二,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抓紧完善的税收政策,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第三,要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总理斩钉截铁地说。

当天会议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总理说,创投基金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通过财税金融等政策,进一步促进创投基金发展。

总理说:“我们之所以作出上述三点要求,就是要给社会一个明确信号,进一步增强市场的稳定预期。”





央行:社会融资规模8月回暖

央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8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78.87万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3个和0.4个百分点;8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同比多增1834亿元,较7月份的1.45万亿元减少。8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131.88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与上月末和上年同期均持平。

存款方面,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75.24万亿元,同比增长8.3%,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2个和0.7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09万亿元,同比少增2729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3463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6139亿元。

受表外融资萎缩影响而连续萎缩的社会融资规模8月回暖,8月增量为1.52万亿元,虽然比上年同期少376亿元,但环比则增加超过近5000亿元。




公租房违规转租:我爱我家、中天置地被严厉处罚 4户家庭被取消资格

据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8月30日,媒体报道朝阳区绿城北京诚园公租房项目存在转租行为后,朝阳区房管局当天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爱我家、中天置地两家经纪公司均存在违规代理公租房转租行为,涉案违规代理公租房各两套。当天晚上,朝阳区房管局便责令上述两家公司涉案门店停业整顿,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对58同城等网站的房源贴,立即下架并删除;我爱我家违规代理两套房屋第一时间联系租赁双方办理解约手续;中天置地公司对涉案店长、业务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9月3日,朝阳区房管局约谈我爱我家和中天置业经纪公司负责人同时,下发了处罚告知书。9月7日对上述两家经纪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中天置业和我爱我家按上限罚款各6万元,并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两家中介公司在朝阳区网上签约资格。

9月4日,朝阳区房管局约谈了4户违规转租家庭,解除了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做出了《关于取消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的决定》,纳入不良信用体系。目前,产权单位已收回上述4套房屋。



财 税 新 政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