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2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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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入实施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加快建设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的要求,稳定重要农产品生产,保障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提质增效和农业绿色发展,促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贫困地区,实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优先支持当地政府重视、有迫切建设需求、且在产地田头市场持续运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提升设施利用效率。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电价优惠、用地保障等政策,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3.科技支撑、融合发展。坚持提质改造与新建并举,推动应用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构建产地市场信息大数据,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产地市场与消费需求相适应,融入一体化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4.规范实施、注重效益。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立足各地实际,规范实施过程,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完善带农惠农机制,提升鲜活农产品应急保障能力,确保运得出、供得上。

(三)建设目标

从2020年起,在我省支持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的田头市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明显提升,产后损失率显著下降;商品化处理能力普遍提升,产品附加值大幅增长;仓储保鲜冷链信息化与品牌化水平全面提升,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主体服务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大幅提升。

二、建设重点

(一)实施范围

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围绕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均可通过县市区申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果蔬产业布局,结合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综合考虑产业规模、市场需求、基础条件和市场主体发展现状等因素,将建设任务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确定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

(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在村镇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果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补助标准

根据每个项目按照实际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贫困县≤50%,其他县≤30%)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最高上限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要求,以定额方式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

(四)建设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冷链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

1.预冷库。为采收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在运输、贮藏或加工前迅速去除田间热和呼吸热,建设土建式或组装式预冷建筑(构)物。冷敏类果蔬和要求缓慢降温的果蔬不能用预冷库。

2.节能型机械冷库。包括高温冷藏库(-2℃-12℃)和低温冷藏库(-30℃--10℃)两种,果蔬贮藏一般用高温库,低温库适用于速冻蔬菜贮藏。可新建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的冷库,也可将闲置的房屋、厂房等改建为冷库。

3.节能型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配套附属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的实际需要,可配套建设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检测、包装、带式输送设备、手动叉车、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立体式货架等。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从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痕迹管理。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细化编制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思路目标、空间布局与申报数量、建设基础、建设内容、实施主体、资金支持、进度安排、保障措施、验收补助标准及其他等内容,并制订果蔬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具体操作指南、不同类型冷链设施和不同库容的建设投资标准以及明确技术支撑单位等。

(二)组织申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同时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的移动APP,在两个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同时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过程审核,公示实施主体,对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实施主体应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实施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保留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组织开展验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制定投资验收标准及方案,报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留好合同、用工姓名与支付劳务费用详单、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票据、照片(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与视频等各项原始凭证,作为验收的佐证材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水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并公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补助发放情况。省厅、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抽查。

(四)强化监督调度。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申请、建设、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定期调度、发布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将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周报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负责具体指导调度全省项目建设。组建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技术指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组建项目工作专班,做好项目指导与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公示、审核、验收、资金兑付等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鼓励探索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使用规范,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各地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用地需求。对需要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应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要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冷链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将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产品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项目资产股份量化形式,建立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政府监管等长效运行机制,试点示范、重点支持一批田头公益性市场。

(三)强化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地方专项债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对将地方专项债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将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协调相关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要协调推进可统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要严格资金监管,建立健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落实主体责任,组建专家队伍,编写本地化技术方案,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与验收标准,确保设施建设质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省农业农村厅投诉咨询电话:0731-82222140。

(五)做好信息采集与应用。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组织实施主体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全面监测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监测项目实施情况,为宏观分析提供支持。补助资金超过20万元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应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用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项目实施县信息采集设备配备比例不低于建设项目总数的20%。

(六)加快工作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项目实施任务。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在7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区的申请和摸底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7月20日前将拟实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项目类型、规模,以及审定的县市区实施方案与技术方案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7月30日前将审定的县市区验收标准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8月5日前完成拟建项目的审批、公示,12月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12月5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与绩效评价。各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情况于12月8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该项目支持范围。

(七)加强宣传示范。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贯彻,让基层部门准确掌握政策,向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讲,调动其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要坚持“建、管、用”并举,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以及编写简明实用手册等方式,帮助实施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提升支持政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0 日